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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65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657號

聲請人
洪瑞臨即新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新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新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新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甲○○先生為保管人,以利保管,並提出簿冊保管明細表一份、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一份、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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