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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67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679號

聲請人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二十一世紀國際開發股份
聲請人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二十一世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二十一世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二十一世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有明文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二十一世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二十一世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國93年12月14日經本院以北院錦民治92年度司字第112號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現因於95年5月11日始收受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退稅款計新台幣(下同)92,159元之通連同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一紙,為此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選派聲請人為二十一世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處理退稅款事宜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二十一世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確曾經清算程序後,已於93年12月14日經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業據調閱本院92年度司字第11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核屬實,則聲請人在清算完結後,始因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於95年辦理退稅而有可以分派之財產,聲請人復為該公司股東而屬利害關係人,復難認聲請人有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並有聲請人之公司資料查詢表一份為憑,揆諸首揭規定意旨,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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