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曾啟謀
- 當事人陳基祥即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13號聲 請 人 陳基祥即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基祥為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所編製之各項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陳基祥同意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陳基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損益表及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9年度司字第182號呈報清算人全 卷閱明屬實,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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