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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2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23號

聲請人
林玟萱即德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非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玟萱為德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玟萱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玟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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