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楊代華
- 原告林信義即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06號聲 請 人 林信義即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羅嘉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玟萱為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玟萱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玟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婉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