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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楊代華

  • 原告
    林信義即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06號聲 請 人 林信義即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羅嘉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玟萱為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玟萱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玟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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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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