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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0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06號

聲請人
林信義即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玟萱為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玟萱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玟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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