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4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43號

聲請人
郭大慶即福臨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福臨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郭大慶為福臨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福臨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郭大慶即福臨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郭大慶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大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