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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6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60號

聲請人
甲○○即英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聲請人
清算人
相對人
英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乙○○(民國40年10月1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北市○○區○○路325巷18弄2號2樓)為英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於民國95年9月4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英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同意選任乙○○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乙○○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清算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董事會議事錄及其譯文、清算所得申報書及稅捐稽徵機關收據收據聯、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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