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賴錦華
- 當事人林玟萱即德安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64號聲 請 人 林玟萱即德安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羅嘉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玟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德安資產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安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安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存清冊明細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343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明無訛。爰審酌林玟萱為德安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已踐行清算程序,對於該公司帳冊資料已然明瞭,且相關清算期間財務報表為其所製作等情狀,認為指定清算人林玟萱為該公司帳冊保管人,應屬適當。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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