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9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927號
- 聲請人
- 陳炳榮即百慕達商太古海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聲請人
- 分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百慕達商太古海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楊淑芬百慕達商太古海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百慕達商太古海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百慕達商太古海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楊淑芬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淑芬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