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21號
- 原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北市立動物園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韶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姿吟律師
- 被告
-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冠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阡陌立體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受告知人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