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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吳光釗詹駿鴻姜悌文

  • 當事人
    萬泰聯運有限公司富越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佳沂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小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萬泰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富越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台灣佳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北小字第二二○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訴訟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則未於上訴狀內表明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苟第一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本院者,即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理由書,此有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姜悌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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