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告
今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被告
贏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今城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今誠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