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8號上 訴 人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1,5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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