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吳光釗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翊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76號原 告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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