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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8號

原告
天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輝
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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