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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8號

原告
天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呂清輝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永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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