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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80號

被告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尚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讚標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分別於95年7月4日、95年9月13日送達被告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雍營造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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