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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翁昭蓉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被告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尚雍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80號被   告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尚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讚標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 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分別於95年7月4日、95年9月13日送達被告正和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尚雍營造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 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 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 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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