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80號
- 被告
-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尚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讚標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分別於95年7月4日、95年9月13日送達被告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雍營造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