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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9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92號

上訴人
台灣永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民國95年度建字第19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76,13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49,7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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