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台灣永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民國95年度建字第19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76,13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49,7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