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99號
- 原告
- 雲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