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99號原 告 雲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