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榮建股營造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5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 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