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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
榮建股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5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 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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