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00號原 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11,086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9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