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3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21號原 告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唯翔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伍仟伍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