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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44號

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告
皇甫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被告
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參加人
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律師
被告
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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