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44號
- 原告
- 皇甫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思廣律師
- 被告
- 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簡泰正律師
- 參加人
- 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厲生律師
- 被告
- 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