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45號
- 原告
- 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萬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688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5萬零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