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45號原 告 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萬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688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5萬零68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