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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45號

原告
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萬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688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5萬零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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