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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5號

原告
德吉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大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月18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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