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51號原 告 慎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林秉欣律師 被 告 百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丙○○為原告慎岑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後,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慎岑工程有限公司95年9月14日起訴時,法定代理 人為乙○○,嗣於本院96年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變更為 丙○○,此有原告慎岑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慎岑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於台灣高等法院聲明承受訴訟(見該院96年9月13日院信民 光字第0960005420號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