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84號
- 原告
- 圓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東震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45巷12-3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