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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8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84號

原告
圓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震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振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45巷12-3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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