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0號
- 原告
- 伊世紀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任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萬建樺律師
- 被告
-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龍昇律師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請於十日內具狀陳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系爭CL805標鋼結構工程之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估驗計價請領
完畢?如已全部估驗計價請領完畢,請檢附單據陳報96年3
月以後請款之數量及金額。
二、關於「剪力釘及吊鉤」部分,業主臺北市捷運局實際上與被
告如何計價?又計價之數量及金額為何,請檢附單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