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伊世紀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
複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被告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龍昇律師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請於十日內具狀陳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系爭CL805標鋼結構工程之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估驗計價請領
    完畢?如已全部估驗計價請領完畢,請檢附單據陳報96年3
    月以後請款之數量及金額。
二、關於「剪力釘及吊鉤」部分,業主臺北市捷運局實際上與被
    告如何計價?又計價之數量及金額為何,請檢附單據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