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盛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卯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2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表明他造當事人即被上訴人,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暨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逐項表明,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