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14號原 告 柯虹朱即尚益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肆萬貳仟貳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