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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17號

原告
慶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唯翔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貳仟貳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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