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17號
- 原告
- 慶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唯翔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貳仟貳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