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27號
- 原告
- 華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蔚中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符玉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寬廣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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