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4號原 告 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9,6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附件 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