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1號
- 原告
- 鎮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韋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蔣彥威律師
- 被告
-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余文恭律師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1號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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