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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1號

原告
鎮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複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複代理人
蔣彥威律師
被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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