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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4號

上訴人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碩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477萬5,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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