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益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4號上 訴 人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碩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477萬5,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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