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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4號上 訴 人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碩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477萬5,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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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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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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