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2號
- 原告
- 家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豪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8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