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4號

上訴人
大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亞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建字第七十四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