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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2號

上訴人
俊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95年度建字第9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零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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