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2號
- 上訴人
- 俊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