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2號

上訴人
俊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