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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4號

原告
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太平洋華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49,99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0,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9,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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