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4號原 告 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太平洋華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49,99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0,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9,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