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4號
- 原告
- 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太平洋華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4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