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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太平洋華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4號原   告 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太平洋華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4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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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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