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5號上 訴 人 峻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95年度建字第9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