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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昆曄曾部倫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上訴人
立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上訴人
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政律師
複代理人
賴德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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