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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5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光釗楊晉佳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526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94年度票字第54280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票字第54280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52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