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5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526號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94年度票字第54280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票字第54280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