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7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704號
- 聲請人
- President Life Sciences Cayman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冠亞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 對 人 President LifeSciences Cayman 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相 對 人President Life Sciences Cayman Co.,Ltd.」。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丙○○之住宅「台北市○○○路○段560號10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560號10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