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6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63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駱澤慶分別於民國 86年5月26日及 90年10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黃豊、錦興國際有限公司及DITTO INTERNATIONALLTDA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9,600,000元及8,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6年5月26日起至116年5月25日止及自 90年10月4日起至120年10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駱澤慶、黃豊、錦興國際有限公司及 DITTOINTERNATIONAL LTDA於91年5月20日、92年10月2日、92年10月7日、93年10月12日、94年3月9日、94年9月28日及94年10月6日分別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筆,共為新台幣28,000,000元及美金1,385,000元,約定利息分別如附表一之一至一之六所示,另同意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按月攤付本息,如未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時,依放款借據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無須聲請人催告,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借款契約屆期後,案外人駱澤慶、黃豊、錦興國際有限公司及DITTO INTERNATIONAL LTDA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駱澤慶於95年3月6日將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移轉與相對人,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影本、其他事項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