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63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駱澤慶分別於民國 86年5月26日及 90年10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黃豊、錦興國際有限公司及DITTO INTERNATIONAL LTDA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9,600,000元及8,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6年5月26日起至116年5月25日止及自 90年10月4日起至120年10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駱澤慶、黃豊、錦興國際有限公司及 DITTO INTERNATIONAL LTDA於91年5月20日、92年10月2日、92年10月7日、93年10月12日、94年3月9日、94年9月28日及94年10月6日分別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筆,共為新台幣 28,000,000元及美金1,385,000元,約定利息分別如附表一 之一至一之六所示,另同意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按月攤付本息,如未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時,依放款借據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無須聲請人催告,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借款契約屆期後,案外人駱澤慶、黃豊、錦興國際有限公司及DITTO INTERNATIONAL LTDA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駱澤慶於95年3月6日將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移轉與相對人,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影本、其他事項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