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485號聲 請 人 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環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環亞股份有限公司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十九筆,總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十八億七千三百一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票券公司),擔保相對人公司、第三人大亞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亞百貨公司)及第三人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亞大飯店公司)當時(包括過去已發生之債務在內)及將來對中興票券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並依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明書。基於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中興票券公司乃依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保證相對人公司、大亞百貨公司及環亞大飯店公司所簽發之商業本票,惟相對人公司、大亞百貨公司及環亞大飯店公司屆期末能繳付款項,而由中興票券公司於商業本票到期日屆至時依約墊付全數款項後,向執票人收回商業本票正本,故相對人公司、大亞百貨公司及環亞大飯店公司對中興票券公司負有償還墊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義務。嗣中興票券公司將該等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全數讓予第三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資產公司),兆豐資產公司再將其對相對人公司之債權本金十億六千六百六十萬元;對大亞百貨公司之債權本金十億一千四百五十九萬二千一百九十元;對環亞大飯店公司之債權本金八億一千萬元,及基於讓與本金範圍所生利息、違約金(包括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商業本票轉讓予聲請人公司,並經辦妥抵押權登記。總計聲請人公司受讓取得之債權本金為二十八億九千一百一十九萬二千一百九十元,惟相對人公司、大亞百貨公司及環亞大飯店公司並未依約攤還本金,亦未能依約支付利息及違約金,迄今尚欠聲請人公司本金合計二十八億九千一百一十九萬二千一百九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第五條所約定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息利率百分之十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債權轉讓合約正本及公告報紙、債權轉讓證明書正本、存證信函及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影本、商業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