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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乙○○、鄭宏霖

  • 原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煜群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28號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煜群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 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 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 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煜群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八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向聲請人擔保現在及 未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三百六十萬股之質權予聲請 人,並將設質股票出質交付予聲請人,且辦畢質權設定登記在案, 此有股票質權設定通知書及股票影本可稽。又相對人於九十四年十 月二十八日邀同第三人鄭宏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三千六 百萬元,借款期限自實際撥款日起算一個月,嗣變更延長至自實際 撥款日起算一個月,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並約定相 對人未按期給付足額之月租金時,除按借款利息付息外,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約定相對人若有兩期月付金 之全部或部分不給付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簽訂之抵押借款契約書及抵押借款契約書之增補條款協議 書為憑。詎相對人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即未依約給付, 尚未清償本金三千零六十五萬四千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 ,迄未清償,相對人依抵押借款契約書第柒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 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爰聲請拍賣質物,以 資受償,提出抵押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抵押借款契約書之增補條 款協議書影本一件、股票質權設定通知書影本一件、股票影本一份 、股東持有股票清冊影本一件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九十五年三月三日 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復於九十五年三月八日送達相對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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