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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汪漢卿

  • 當事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遨遊全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66號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遨遊全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遨遊全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於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元,約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按月繳息,並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機動計息(現為百分之七.五○九)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原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雙方立有借據及約定書。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與聲請人簽立債務承擔及分期償還契約書,同意由承擔人遨遊全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併存之債務承擔方式承擔債務人黃正信、黃振益暨連帶保證人黃光匡對聲請人所欠之債務,其債務明細為㈠本金一千八百九十二萬二千一百九十元;㈡暫掛帳利息一百十七萬八千五百三十元;㈢積欠應收利息四百十六萬四千零六十二元,雙方約定本金自簽約日起寬緩二年,利息按月繳付,期滿一年金法分一百五十六期平均償還,而暫掛帳利息及積欠應收利息則每月一期分八十四期平均償還,利率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現為百分之一.九七)加百分之一.五七五機動計息(現為百分之三.五四五),如有一期未能按期攤還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承擔人及債務人即應立即償還所欠全部債務,另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原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雙方立有債務承擔及分期償還契約書及約定書,並由相對人提供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一千二百萬元、一千二百六十萬元、六百萬元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僅清償部分金額,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約定書影本、債務承擔及分期償還契約書暨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相對人經本院發函請其於函到五日內陳述意見,上開通知函已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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