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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3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530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國韋工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自己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共設定新台幣(下同)23,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日期自92年11月3日起至122年11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9,500,000元,並約定利息、繳款期限及違約金,如未按期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屆期並未依約繳款,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約定書及地籍地價地籍圖資料電傳資訊(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編│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註 │
│地│  ├───┬────┬───┬──┬────┤  ├────┤                  │              │
│標│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示├─┼───┼────┼───┼──┼────┼─┼────┼─────────┼───────┤
│ │1 │台北縣│ 新店市 │ 寶橋 │    │   398  │建│ 2354.59│     687/10000    │              │
├─┼─┼───┴─┬──┴───┼──┴──┬─┼─┴┬───┴──────┬──┼───────┤
│  │編│          │            │         │主│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
│建│  │          │            │          │要│ 要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 │ 建物門牌 │  │    │  二  │ 合 │附屬建│    │ 備        註 │
│  │  │      │        │      │用│ 建 │      │    │物用途│    │           │
│  │號│          │            │          │途│ 材 │  層  │ 計 │及面積│範圍│              │
│物├─┼─────┼──────┼─────┼─┼──┼───┼──┼───┼──┼───────┤
│  │1 │    695  │ 台北縣新店 │台北縣新店│工│鋼筋│269.01│269.│ 陽台 │全部│共用部分:    │
│  │  │        │ 市○○段39 │市○○路二│業│混凝│      │ 01 │ 5.24 │  │714建號1328.14│
│  │  │        │ 8地號      │段218巷10 │用│土造│      │    │      │   │平方公尺,權利│
│標│  │          │            │號2樓     │  │    │      │    │      │    │範圍333/10000 │
│  ├─┼─────┼──────┼─────┼─┼──┼───┼──┼───┼──┼───────┤
│  │2 │    700  │ 台北縣新店 │台北縣新店│工│鋼筋│319.51│319.│ 陽台 │全部│共用部分:    │
│  │  │        │ 市○○段39 │市○○路二│業│混凝│      │ 51 │ 19.9 │  │714建號1328.14│
│示│  │        │ 8地號      │段218巷12 │用│土造│      │    │      │   │平方公尺,權利│
│  │  │          │            │號2樓     │  │    │      │    │      │    │範圍395/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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